存档期间形成的个人档案材料,应及时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档案,归档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: 1.是已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; 2.内容完整、真实、有效,文字清楚、对象明确;写明承办单位及时间; 3.需要由本人签字的材料应有本人签字; 4.文字材料不得使用圆珠笔、铅笔、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; 5.归档材料应为原件,复印件不得归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