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养老支付
1.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清算应提供以下材料:
①个人清算申请(加盖单位公章);
②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》(表十六)一式两份(加盖单位公章);
③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表》(表十六附表)一式三份(加盖单位公章)
④《户口薄》复印件。
2.在职死亡职工养老保险清算应提供以下材料:
①死亡医学证明一式两份;
②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》(表十六)一式两份(加盖单位公章);
③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表》(表十六附表)一式三份(加盖单位公章)。
3.转外国籍人员养老保险清算应提供以下材料:
①个人清算申请(加盖单位公章);
②身份证明(户照);
③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汇总表》(表十六)一式两份(加盖单位公章);
④《北京市养老保险金月报外支付表》(表十六附表)一式三份(加盖单位公章)。
二、生育支付
1.符合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、流产,应提供以下材料:
①《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》(生表一);
②《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》(生表二);
③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》原件及复印件;
④《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》;
⑤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(外埠城镇人员需提供);
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或者女职工的引、流产证明、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。
2.符合享受晚育奖励津贴条件的,夫妻双方应在《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》(生表一)中选择享受晚育奖励津贴的对象,且夫妻双方签字确认,有居住证的可以享受晚育。
①夫妻双方均已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女方单位填报《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》(生表一)及《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》(生表二),并加盖男方所在单位的公章;携带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》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、医学诊断证明书、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②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,男方已参加生育保险,且由男方享受晚育奖励津贴,则男方单位须填报《北京市生育保险申领待遇职工登记表》(生表一) 及《北京市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月报表》(生表二),并携带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》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、医学诊断证明书、《结婚证》原件及复印件。
3.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
职工发生生育医疗费用\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的,须填报《海淀区生育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》一式两份(加盖单位公章),并将医疗费单据分别(住院、产前检查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)贴在表的背面。(住院及产前检查需提供诊断证明、生育服务证、结婚证、出生证明复印件。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)
注:《生表一》及《生表二》需填报一式两份(加盖单位公章)
,所有支付用表格不能有涂改。